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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SPORTS雅安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江南体育官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2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四川二级站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销售的干山药(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26)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经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供货商资质、无进货票据、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食品坚决不采购、不销售。

  在四川二级站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销售的干笋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31)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5.5公斤,货值9100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42.5公斤,且库存42.5公斤已于12月15日退回批发商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经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供货商资质、无进货票据、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食品坚决不采购、不销售。

  在四川二级站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味极香干杂店销售的干笋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30)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公斤,货值18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小经营店,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干笋子是散装购买,产品无标识标签,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凡是购进商品都进行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在2023 年四川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中央转移支付任务)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宝兴县陈哥鲜鱼店的花鲢鱼(产品名称:花鲢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16、质量等级:/)被检出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宝兴县陈哥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25公斤,货值343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2023年四川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中央转移支付任务)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宝兴县农贸市场宋学香销售的丑柑(柑橘)(产品名称:丑柑(柑橘)、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15、质量等级:/)被检出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宝兴县农贸市场宋学香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3年省级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汉源县卫夫容蔬菜店销售的茄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7-27)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汉源县卫夫容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62.5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汉源县卫夫容蔬菜店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经查,该批次茄子为当事人从农户处购进,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3年省级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汉源县刘良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7-27)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汉源县刘良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汉源县刘良蔬菜经营部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经查,该批次茄子为当事人从农户处购进,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繁荣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8)被检出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繁荣世纪华联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10公斤,货值877.8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JN SPORTS,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门吉饭店销售的泡红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7-12)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门吉饭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公斤,货值24元,为做菜辅料,已全部使用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针对查找出的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一是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二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加强食品相关知识学习,不采购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茗聚茶叶店销售的蒙山毛峰(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01)被检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茗聚茶叶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35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JN SPORTS,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雅泉茶业品韵加盟店销售的蒙顶甘露(规格型号:125克/袋;生产日期:2023-03-01)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雅泉茶业品韵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货值408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茗聚茶叶店销售的帝知春绿茶(蒙山烘青绿茶)(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5-22)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茗聚茶叶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35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黎安祺酒坊销售的玉米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3%vol);生产日期:2023-01-29)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黎安祺酒坊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公斤,货值6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配合调查JN SPORTS,销售白酒数量较小,货值低,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销售台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黎安祺酒坊销售的玉米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5%vol);生产日期:2023-02-15)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黎安祺酒坊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公斤,货值6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配合调查,销售白酒数量较小,货值低,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销售台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深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芹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9)被检出苯醚甲环唑、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07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深达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6公斤,货值288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荟萃茗茶茶叶经营部销售的董德·温暖你的心(紧压贡眉)(规格型号:150g(5g×30片)/盒;生产日期:2020-05-28)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荟萃茗茶茶叶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货值21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雨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蒙山茉莉花茶(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10-20)被检出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雨名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25公斤,货值825元,抽检1.5公斤,剩余4.75公斤退回厂家。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和丰食品配送中心销售的白芷(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21)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和丰食品配送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75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和丰食品配送中心销售的山奈(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08)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和丰食品配送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0公斤,货值18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深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奈(香辛料调味品)(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4)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深达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货值93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芦山县纯康源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桶装水(规格型号:18.9L/桶;购进日期:2023-10-22)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芦山县纯康源桶装水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桶(共计945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程记粉店销售的自制粉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10-24)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程记粉店共加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公斤,货值400.2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2.排查整改。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天全县泰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清凉糖(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09-16)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天全县泰来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35公斤,货值1431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清凉糖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10倍以上,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货值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潜在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五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日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天全县公安局,天全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5日予以立案侦查。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天全县惠玛特超市销售的薄荷丁(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07-23)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天全县惠玛特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公斤,货值594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免予处罚。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绿涛茶厂生产的绿毛峰(蒙山毛峰)(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1)被检出三氯杀螨醇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报告后,于2023年11月13日现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同时,为及时全面掌握情况,降低不合格食品造成的风险,向四川省阳春独芽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协助调查。经查,均无法证实被抽检不合格产品为“名山区绿涛茶厂”生产,经省局复核后通过名山区绿涛茶厂异议申请,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故乡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天全竹笋(酱腌菜)(规格型号: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2-02)被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4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故乡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公斤,货值1260元。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代财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14)被检出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4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代财农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公斤,货值12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在四川二级站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维林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大青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31)被检出氧乐果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1.行政处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公斤,货值32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小经营店,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经过经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排查整改。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青椒是散装购买,产品无标识标签,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凡是购进商品都进行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执行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